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不支付報酬的協(xié)議。
從定義上看,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但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存在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
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1.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兩者處理事務獨立性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nèi)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3、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shù)奈泻贤?,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jié)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guī)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jīng)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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